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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夏民初字第02815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(2015-9-16)



    (2015)夏民初字第02815号

    原告杨某,男,1988年4月26日出生,汉族,农民。

    委托代理人陈旭,夏邑县司法局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代理权限:特别授权。

    被告陈某某,女,1991年10月14日出生,汉族,农民。

    委托代理人靳友训,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:一般代理。

   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(已减半收取)由原告杨某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郭希海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

    书记员  刘 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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