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夏民初字第03085号
——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(2015-9-16)
(2015)夏民初字第03085号
原告孟某,女,1988年年6月15日出生,汉族,农民,初中文化,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。
委托代理人王辉,夏邑县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:一般代理。
被告陈某,男,1986年7月13日出生,汉族,农民,初中文化,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。
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 段万里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
书记员 李 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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