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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夏民初字第03085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(2015-9-16)



    (2015)夏民初字第03085号

    原告孟某,女,1988年年6月15日出生,汉族,农民,初中文化,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。

    委托代理人王辉,夏邑县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:一般代理。

    被告陈某,男,1986年7月13日出生,汉族,农民,初中文化,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。

    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段万里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

    书记员  李 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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