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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夏民初字第02982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(2015-9-3)



    (2015)夏民初字第02982号

    原告王某某,女,1982年10月13日出生,汉族,农民。

    被告张某某,男,45岁,汉族,农民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李红卫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

    书记员  蔡秋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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