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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商睢民初字第03023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(2015-9-23)



    (2015)商睢民初字第03023号

    原告徐某某,女,1994年10月22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商丘市睢阳区。

    被告皇甫某某,男,1991年3月29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商丘市睢阳区。

   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皇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,审理过程中,原告徐会南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:原告徐某某以已与被告皇甫某某庭外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,理由正当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要求与被告皇甫某某离婚的诉讼起诉。

   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徐某某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张国强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
    书记员  何 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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