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商睢民初字第03123号
——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(2015-10-14)
(2015)商睢民初字第03123号
原告张某某,女,汉族,1969年10月8日出生,住商丘市睢阳区。
被告李某某,男,汉族,45岁,住址同上。
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张某某承担。
审判员 杨晓红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书记员 孙翔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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