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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商睢民初字第02630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(2015-10-14)



    (2015)商睢民初字第02630号

    原告吴某某,女,汉族,1982年3月3日出生,住商丘市睢阳区。

    委托代理人李永轩,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  被告王某某,男,汉族,1972年5月20日出生,住商丘市睢阳区。

   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吴某某承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郭洪山

    审 判 员  杨晓红

    人民陪审员  周建峰

  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
    书 记 员  徐 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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