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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新民一初字第00549号

    ——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(2015-9-1)



    (2015)新民一初字第00549号

    原告李某某,女,1976年1月6日出生。

    被告黄某某,男,1975年3月19日出生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    代理审判员  陶海英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
    书 记 员  王海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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