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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新溧民初字第00051号

    ——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(2015-9-18)



    (2015)新溧民初字第00051号

    原告王某某,男,1969年10月10日出生。

    委托代理人屈中宝,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    被告信某某,女,1968年7月15日出生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张平德

    人民陪审员  李杰斌

    人民陪审员  肖兴锁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

    书 记 员  胡培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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