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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新城民初字第00371号

    ——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(2015-9-25)



    (2015)新城民初字第00371号

    原告李某甲,男,1977年出生。

    被告方某乙,女,1979年出生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方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某甲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陈金波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

    书记员  王汉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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