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法律图书馆

  • 新法规速递

  • (2015)新新民初字第00004号

    ——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(2015-9-21)



    (2015)新新民初字第00004号

    原告王某,女,1986年2月8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
    被告吕某,男,1974年4月6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
    被告郭某(系吕某妻子),女,1974年4月8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
    被告冯某,男,1976年5月17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
   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、郭某、冯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2420元,减半收取1210元,由原告王某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刘永辉

    人民陪审员  李从涛

    人民陪审员  王炳会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
    书 记 员  赵 杰
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    声明:
  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   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   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   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   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    Copyright © 1999-2022 法律图书馆

    .

    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