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新新民初字第00004号
——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(2015-9-21)
(2015)新新民初字第00004号
原告王某,女,1986年2月8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被告吕某,男,1974年4月6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被告郭某(系吕某妻子),女,1974年4月8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被告冯某,男,1976年5月17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、郭某、冯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420元,减半收取1210元,由原告王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刘永辉
人民陪审员 李从涛
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书 记 员 赵 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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