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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新城民初第00432号

    ——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(2015-10-12)



    (2015)新城民初第00432号

    原告吕某某,男,1980年出生。

    被告郭某某,女,1986年出生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邓 涛

  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
    书记员 艾晓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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