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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660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9-7)



   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660号

    原告张某某,女,1964年12月27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    被告周某某,男,1963年1月28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
   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张某某减半承担。

    审判员  刘永跃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

    书记员  李银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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