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法律图书馆

  • 新法规速递

  •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67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9-2)



   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67号

    原告闫某某,女,汉族,生于1977年7月23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
    被告樊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76年11月8日,住址同上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闫某某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贾钟爽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
    书记员  王 卉
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    声明:
  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   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   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   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   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    Copyright © 1999-2022 法律图书馆

    .

    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