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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106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9-9)



   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106号

    原告李某某,男,1989年4月26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    被告刘某某,女,1992年2月4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希望以后双方夫妻感情能够改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合法自愿,应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刘家相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
    书记员  王尽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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