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法律图书馆

  • 新法规速递

  •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54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8-25)





   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54号

    原告曲某某,女,1987年2月19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    被告孙某,男,1986年7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合法自愿,应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刘永晓

   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
    书记员  王尽鹏
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    声明:
  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   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   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   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   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    Copyright © 1999-2022 法律图书馆

    .

    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