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54号
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8-25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54号
原告曲某某,女,1987年2月19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被告孙某,男,1986年7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合法自愿,应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 刘永晓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书记员 王尽鹏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
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