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法律图书馆

  • 新法规速递

  •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432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9-7)



   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432号

    原告何某某,女,1977年11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
    被告王某某,男,1973年6月1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其无离婚证据为由,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背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何某某承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汤 凯

    审 判 员  周启印

    人民陪审员  谢卫征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

    书 记 员  尹 浩
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    声明:
  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   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   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   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   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    Copyright © 1999-2022 法律图书馆

    .

    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