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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343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9-11)



   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343号

    原告徐某某,女,1964年5月20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    被告李某某,男,1965年9月19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刘永晓

    审 判 员  刘家相

    人民陪审员  崔贵生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

    书 记 员  赵 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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