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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298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8-29)



   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298号

    原告李某某,男,生于1965年9月5日,汉族,干部,住唐河县。

   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,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  被告余某某,男,生于1951年7月15日,汉族,居民,住唐河县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李某某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郑 彦

    审 判 员  陈东华

    代理审判员  常 旭

   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

    书 记 员  李 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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