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64号
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8-25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64号
原告王某某,女,生于1984年06月06日,汉族,住唐河县。
被告孟某某,男,成年,汉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5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50元。
审判员 李瑞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书记员 于冕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
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