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695号
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9-6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695号
原告陈某甲,女,生于1999年12月15日,汉族,住河南省洛阳市。
法定代理人张某,女,系原告之母。
被告陈某乙,男,生于1964年4月16日,汉族,住唐河县。
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,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陈某甲减半承担。
审 判 长 唐念存
审 判 员 陈东华
代理审判员 常 旭
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
书 记 员 朱晓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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