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982号
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8-26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982号
原告赵某某,女,汉族,生于1980年3月24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被告梁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81年7月5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赵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贾钟爽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
书记员 梁 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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