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法律图书馆

  • 新法规速递

  •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975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9-15)



   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975号

    原告王某某,女,汉族,生于1987年6月29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
    被告丁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82年7月6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贾钟爽

    审 判 员  王 立

    人民陪审员  李满林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
    书 记 员  梁 爽
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    声明:
  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   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   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   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   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    Copyright © 1999-2022 法律图书馆

    .

    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