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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644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8-28)



   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644号

    原告高某,女,1956年10月20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    被告白某某,男,1955年2月13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8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刘家相

   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

    书记员  赵 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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