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204号
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9-9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204号
原告孙某,女,1987年11月27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被告乔某某,男,1987年9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是孙某负担。
审判员 刘家相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书记员 赵 超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
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