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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4)唐民一初字第674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8-22)



    (2014)唐民一初字第674号

    原告牛某某,女,生于1958年6月2日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    委托代理人张某,女,生于1980年3月29日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    被告张某某,男,59岁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,原告牛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,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牛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,提出撤诉申请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150元,由原告牛某某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孟 晓

    审 判 员  刘书堂

    代理审判员  朱 晓

   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

    书 记 员  孙香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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