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170号
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10-14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170号
原告王某某,女,汉族。
被告曲某某,男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曲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刘家相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书记员 赵 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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