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215号
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10-10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215号
原告郭某某,女,1989年6月4日生,汉族。
被告侯某,男,1987年6月16日生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郭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谷建辉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
书记员 田喜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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