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703号
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10-8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703号
原告冯某,男,汉族。
被告郝某,女,汉族。
原告冯某与被告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冯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冯某减半承担。
审判长 刘永跃
审判员 郑 彦
审判员 陈东华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书记员 李银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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