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541号
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10-10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541号
原告何某某,男,1979年8月5日生,汉族。
被告常某某,女,1983年2月4日生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何某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谷建辉
代理审判员 田喜中
陪 审 员 王 来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
书 记 员 田喜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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