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13号
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10-13)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13号
原告张某甲,女,汉族,生于1989年1月1日。
被告张某乙,男,汉族,生于1990年3月25日。
委托代理人邢丽遵,唐河县泗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张某甲减半负担150元。
审判员 陈东华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书记员 于 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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