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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13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(2015-10-13)



    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13号

    原告张某甲,女,汉族,生于1989年1月1日。

    被告张某乙,男,汉族,生于1990年3月25日。

    委托代理人邢丽遵,唐河县泗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张某甲减半负担150元。

    审判员  陈东华

  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
    书记员  于 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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