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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淅香民初字第7号

    ——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(2015-8-28)



    (2015)淅香民初字第7号

    原告:徐某某。

    被告:何某某,男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诉讼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徐某某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曹 斐

    代理审判员  范元军

    人民陪审员  周同伟

   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

    书 记 员  袁鹏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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