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淅厚民初字第107号
——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(2015-10-15)
(2015)淅厚民初字第107号
原告:张某某,女,汉族,生于1979年5月17日。
被告:陈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76年7月5日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张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:丰力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书记员 :李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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