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淅九民初字第83号
——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(2015-9-23)
(2015)淅九民初字第83号
原告王某某,女,蒙古族,生于1984年。
委托代理人杜连举,淅川县九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李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82年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。
审 判 长 马华强
审 判 员 袁 松
人民陪审员 邹会平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书 记 员 张冬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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