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4)镇民初字第1204号
——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(2015-9-2)
(2014)镇民初字第1204号
原告:胡某某,女,汉族,农民。
被告:王某某,男,汉族,农民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 王彦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书记员 张腾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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