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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镇民初字第672号

    ——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(2015-9-2)



    (2015)镇民初字第672号

    原告:王某某,女,生于1976年6月2日,汉族,
    被告:仝某某,男,生于1978年4月19日,汉族,住址同上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。

    本院认为: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,拒不到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马景华

    审 判 员  唐书振

    人民陪审员  李 旭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
    书 记 员  王 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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