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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镇民初字第1552号

    ——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(2015-9-15)



    (2015)镇民初字第1552号

    原告:张某某,女。

    被告:赵某某,男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。

    经审查,本院认为: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张春志

    审 判 员  付会杰

    人民陪审员  张国耀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
    书 记 员  闫 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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