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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镇民初字第1189号

    ——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(2015-10-12)



    (2015)镇民初字第1189号

    原告:李某某,男,汉族。

    被告:李甲,女,汉族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为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张 都

    人民陪审员  任晓升

    人民陪审员  赵明巧

  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
    书 记 员  李 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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