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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西城民初字第502号

    ——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(2015-9-17)



    (2015)西城民初字第502号

    原告:张某某,女,生于1990年9月9日,汉族。

    委托代理人:廖春地,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。一般代理。

    被告:李某某,男,生于1985年8月18日,汉族。

    委托代理人:侯有贵,西峡县12338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。一般代理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。经审查,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张某某承担。

    审判员 杨 丽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
    书记员 李倩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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