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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方独民初字第233号

    ——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(2015-8-31)



    (2015)方独民初字第233号

    原告张某某。

    被告杜某某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张某某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许冬梅

   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
    书记员  张煜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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