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法律图书馆

  • 新法规速递

  • (2015)方独民初字第287号

    ——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(2015-10-9)



    (2015)方独民初字第287号

    原告:杨某某。

    委托代理人:马庆科,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    被告:倪某某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杨某某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李剑光

   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
    书记员  张煜文
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    声明:
  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   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   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   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   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    Copyright © 1999-2022 法律图书馆

    .

    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