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法律图书馆

  • 新法规速递

  • (2015)邓法民初字第1658号

    ——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1)



    (2015)邓法民初字第1658号

    原告:尹某某,女,生于1987年8月24日,汉族,住邓州市。

    被告:左某某,男,生于1982年2月6日,汉族,住邓州市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尹某某同意双方和好,并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:原告尹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尹某某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赵秋贵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
    书记员  朱义磊
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    声明:
  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   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   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   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   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    Copyright © 1999-2022 法律图书馆

    .

    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