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邓法民初字第779号
——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(2015-10-10)
(2015)邓法民初字第779号
原告王某某,男,生于1975年5月20日,汉族,住邓州市。
委托代理人郭云莲。
被告李某某,女,生于1971年3月15日,汉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: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被告李某某又无反诉请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承担。
审 判 长 李含印
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
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
书 记 员 周海鹏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
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