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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邓法民初小字第151号

    ——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20)



    (2015)邓法民初小字第151号

    原告:王某,女,汉族,生于1960年5月29日,住邓州市。

    被告:张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54年8月1日,住邓州市。

    原告王某诉张镇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: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,被告又无反诉请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;

   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承担。

    审判员 刘 伟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

    书记员 黄廷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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