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邓法民初字第2043号
——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(2015-9-14)
(2015)邓法民初字第2043号
原告:张某某,女,生于1978年7月15日,汉族,住邓州市。
被告:汤某某,男,生于1971年8月15日,汉族,住邓州市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被告又无反诉请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张某某负担。
审判长 李成秀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
书记员 喻其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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