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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宛民初字第770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(2015-8-21)



    (2015)宛民初字第770号

    原告赵某,女,1978年5月19日出生,汉族,住南阳市棉纺厂家属院。

    被告刘某某,男,1974年1月2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
    本院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赵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的理由正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判长  袁泽军

    审判员  张治菊

    审判员  马爱丽

   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

    书记员  谢海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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