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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宛民初字第2351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(2015-9-25)



    (2015)宛民初字第2351号

    原告秦某某,女,汉族,住南阳市宛城区。

    法定监护人秦某,男,汉族,住址同上。

    被告陈某,女,汉族,1975年9月22日出生,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老秦营村1组。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朱恒军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

    书记员  王 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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