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宛民初字第2569号
——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(2015-10-8)
(2015)宛民初字第2569号
原告王某某,女,1967年1月13日出生,汉族,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
委托代理人陶会凡,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寇某某,男,1964年9月28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 叶厚献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书记员 马爱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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