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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宛龙梅民初字第482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(2015-9-21)



    (2015)宛龙梅民初字第482号

    原告陈某某,男。

    被告张某某,女。

   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诉,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。

   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陈某某负担。

    审判员  李青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
    书记员  韩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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