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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2015)宛龙梅民初字第280号

    ——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(2015-9-23)



    (2015)宛龙梅民初字第280号

    原告侯某某,女。

    委托代理人刘国顺,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。

    被告张某,男。

   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,诉讼中原告侯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本案按原告侯某某自动撤诉处理。

    诉讼费300元,由原告侯某某减半负担。

    审 判 长  李 青

    审 判 员  夏喜军

    人民陪审员  马 勇

  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
    书 记 员  李运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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