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5)宛龙安民初字第107号
——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(2015-9-17)
(2015)宛龙安民初字第107号
原告曹某某,女。
被告刘某某,男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曹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,理由正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。
诉讼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曹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王春旭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书记员 王 磊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
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